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国土资源、煤炭管理、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郑韩故城遗址周围的地质监测和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地面塌陷、水土流失等灾害,确保文物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