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郑韩故城遗址,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查处破坏、损毁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