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四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地方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调查、勘探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考古发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中发现重要遗迹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建设项目影响遗迹原址保护的,应当另行选址。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中发现重要遗迹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建设项目影响遗迹原址保护的,应当另行选址。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