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三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三条 在郑韩故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不得破坏郑韩故城遗址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