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新郑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并保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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