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三条 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并及时通知游行的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尚未排除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正在勘查现场、设卡堵截、追捕案犯的;
(四)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