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下列机关和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公安机关可以在附近设置金黄色标志的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不得逾越。
(一)省、市、县(市、区)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当地军事机关;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部门的要害部位;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关和单位。
集会、游行、示威人员需要到前款所列机关表达意愿的,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可以选派一至五人进入临时警戒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