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以制止:
(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