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局、县(市)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本市两个以上区、县(市)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