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一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经见证人签名,视为主管机关已经通知。由于其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通知的,经见证人签名,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