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二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二条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