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三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三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将申请举行日期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在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认真负责地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并在推迟日期的三日前将协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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