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十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时,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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