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检举、控告、起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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