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当给予办理贷款手续。非公有制企业也可以按规定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当办理。非公有制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发行股票上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