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中外地从业人员要求子女在本市入学的,中、小学校应按规定接收。中、小学校吸收非公有制企业外地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外,收取其他费用应同本市学生适用同一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