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外地来本市直接投资达到规定投资数额,或者领办、创办非公有制企业,长期在本市市区经营,纳税数额较大的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