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控股企业)以及港、澳、台商和外商独资或控股的企业。
本条例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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