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