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条

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非公有制企业的规划、引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外经贸、科技、乡镇企业、监察、工商行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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