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一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四)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联系协调,指导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预防调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分类、分层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掌握职务犯罪动态,适时向社会发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信息;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通报、协调等工作制度,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九)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四)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联系协调,指导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预防调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分类、分层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掌握职务犯罪动态,适时向社会发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信息;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通报、协调等工作制度,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九)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