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三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执法行为,依照规定公开其职责、权限和办理各种案件的程序、期限,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健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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