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五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公务活动时,应当接受检查、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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