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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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忠实履行职务,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第二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
第三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
第四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专门机关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
第五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第七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八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九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政府及其职...
第十一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指导、督促、...
第十二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
第十三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执法行为,依照规定公开其职责、权限和办理各种案件的程序、期...
第十四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四条 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实行重大事...
第十五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公务活动时,应当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八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监督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
第十九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
第二十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新...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入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共同搞好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建设。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单位,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不及时查办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