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六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下列规定:
(一)定期述职述廉;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
(四)任职回避;
(五)廉政谈话;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引咎辞职;
(八)依法应当遵守和执行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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