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四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十四条 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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