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监督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建议有关单位暂停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执行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