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