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举报。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有关单位对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有关单位对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