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