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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