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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