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不及时查办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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