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单位,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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