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