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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