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实验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化、便利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实验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实验区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实验区实施的事项,实验区享有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报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