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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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建设和开放发展,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第二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和经法定程序确定由实验区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筹、整体规划、协调...
第四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
第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实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设立郑州...
第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
第七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
第八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实验区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并报上级机构...
第九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责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
第十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实验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化、便利化。
...
第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第十二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深入推进实验区人事及薪酬体制改革,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探索实...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验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区应当统筹产业布局、人口分布、资源利用和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推进城市功能区连片综合开发,形成空...
第十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区应当以建设国际化、现代化航空都市为目标,在规划建设中突出交通枢纽特色,加强对多式联运综合性场...
第十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区应当按照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绿色城市的理念,构建集约有序的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促进人...
第十七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区应当加强能源、交通、通信、信息、水利、环保、人防、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支持优质...
第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强化规划引导和控制,合理安排建筑布局、高度、密度,城市风貌与景观...
第三章 产业与发展
第十九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与发展 第十九条 实验区应当围绕航空物流、高端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制定发布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与发展 第二十条 实验区应当制定产业政策与准入标准,创新资金、土地供应和物业使用等模式,依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实验...
第二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区应当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建设以智能终端为代表...
第二十二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设立实验区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实验区内高端制造等产业发展。
支持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三条 实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
第二十四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四条 实验区应当培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推进...
第二十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五条 实验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家规定保留核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六条 省市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实验区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放宽实验区外籍员工签证、...
第二十七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七条 发挥口岸经济优势,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推动功...
第二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八条 实验区应当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体系,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
第二十九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九条 支持实验区建立大通关协作机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和地区合作,推动实验区与卢森堡及欧盟...
第三十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三十条 综保区应当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保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第三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三十一条 实验区应当围绕航空特色产业,发展高技术含量的出口贸易加工制造业以及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
第三十二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三十二条 实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规则、新标准,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退、跨境支付、信息物...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三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实验区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鼓励实验区内银行或者信托公司...
第三十四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实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实验区内个人可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实验区内企业和金...
第三十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五条 支持实验区内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挂牌。
鼓励跨国公司在实验区...
第三十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六条 实验区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投...
第三十七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七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
第三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八条 实验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实验区财政收支纳入郑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接受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第三十九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九条 实验区实行双创企业奖励制度,对早开工、早投产的双创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双创企业开拓市场的费用给...
第四十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四十条 实验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促进开放合作、投资与贸易便利、产业发展和金融创新的财税政策。
第四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四十一条 实验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实验区应当利用综合交通枢纽优势,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同申建内...
第四十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三条 支持实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深度合作,建设“空中丝绸之路”,畅通空中经济廊道。
支...
第四十四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 支持实验区与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开展多层次国内合作。
第四十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五条 实验区应当充分发挥开放门户功能和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
第四十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六条 实验区应当统筹推进空中、陆上、网上、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快航空网、铁路网和公路网融合,实现航空港...
第四十七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 实验区应当引进和培育境内外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研发设计、教育和医疗等机构,建设开放公平的宜商服务...
第七章 人才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七章 人才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实验区应当编制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引智试验区建设。
第四十九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七章 人才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实验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调整,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和交流...
第五十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七章 人才与保障 第五十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建设专家服务基地。
支持实验...
第五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七章 人才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支持实验区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科技成果转化为重要指标的综合人才评价机制...
第五十二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七章 人才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人才的户口迁移、就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住房、薪酬待遇...
第五十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七章 人才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 实验区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五十四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五十四条 实验区应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
第五十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五十五条 实验区应当依法明确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
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第五十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实验区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全程动态可视化监管,提高公众监管参与...
第五十七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五十七条 实验区应当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劳动保护、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利。
实验区应...
第五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五十八条 实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保护制度,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第五十九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五十九条 在实验区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对接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支持在实验区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开展...
第六十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六十条 实验区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
第六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六十一条 实验区应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各项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实验区在改革创新中需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