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五条 实验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家规定保留核准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