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七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七条 发挥口岸经济优势,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推动功能性口岸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建设。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建立高效便捷的申报制度、统一规范的通关制度、自由便利的特定区域监管制度。
依托实验区口岸优势发展综合加工、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口岸经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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