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六条 省市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实验区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放宽实验区外籍员工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对接受实验区邀请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过境免签或者临时入境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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