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四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八条 实验区应当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体系,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