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 支持实验区与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开展多层次国内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