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五条 实验区应当充分发挥开放门户功能和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大数据(河南)综合试验区等平台合作,形成区域协调联动的发展格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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