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 实验区应当引进和培育境内外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研发设计、教育和医疗等机构,建设开放公平的宜商服务环境。
支持实验区优先安排建设领事馆区、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与国际商贸、文化、技术、信息、人才交流中心。
支持实验区优先安排建设领事馆区、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与国际商贸、文化、技术、信息、人才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