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三条 支持实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深度合作,建设“空中丝绸之路”,畅通空中经济廊道。
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扩大航权,并与国际枢纽机场建立货运联盟。
实验区应当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组建产业联盟,实施开放式协同创新,推进科技交流与合作。
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扩大航权,并与国际枢纽机场建立货运联盟。
实验区应当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组建产业联盟,实施开放式协同创新,推进科技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