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四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四十一条 实验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减按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减按百分之五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百分之六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五)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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