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实验区应当利用综合交通枢纽优势,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同申建内陆自由贸易港,着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