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七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七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担保风险补偿。
实验区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实验区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