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六条 实验区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引导和发展创业投资,推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支持在实验区设立从事信托、期货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国内外市场主体在实验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活动。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支持在实验区设立从事信托、期货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国内外市场主体在实验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活动。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分散创新创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