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八条 实验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实验区财政收支纳入郑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接受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和投入力度,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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